社保中的医保包括大病保险。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规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如下: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7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自2012年8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全国所有省份已开展试点,但在经济新常态下,大病保险制度如何稳定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仍需不断完善。
所有省份均已开展试点,报销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大病容易导致因病致贫、返贫,为减轻大病给群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3年前国家6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进行“二次报销”,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缓解大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0724/c1004-27352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