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和公理系统可以看作是「发明」的,但里面的逻辑和本质都是被「发现」的。
且不论古代数学如何(事实上也不完善),至少现代数学的结构是先制定一套公理,然后根据这套公理通过完全符合逻辑的方式,推导出一系列定理,最终推出最重要的一条或几条结论(如五次以上代数方程根式不可解),或者创建出一套数学体系(如非欧几何)。从这个角度来说,公理就是人们「发明」的,但是从公理开始的推导,全都是自然而然的,没有任何「人为」的因素(比如说偶说它等于2它就等于2,或者上帝说它是圆的它就是圆的之类)。故这种推导,更接近于对自然规律的「发现」。
现在问题来了,这套所谓的「公理系统」,也不是随便定义的。不好的公理系统,根本推不出什么有意义的结论。(偶随便举个例子吧,定义「AAA」是一个空集或者包含10个「AAA」的集合,这样除了「十叉树」的结论以外也推不出什么,比起二叉树还没发现有什么更优良更美妙的性质)很多情况下,公理是根据大家需要的结论量身定制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理系统是否又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发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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