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媒体号其本身身份就说明了它是有一个机构在运营的,必然会获取粉丝和曝光量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商业目的。根据其用途和身份可以认为自媒体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品的判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该商家擅自使用服务商品:自媒体号“爱南红”的名称注册头条号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问主有权利要求头条拿回自媒体号“爱南红”的商品名称在头条号的使用权,并且头条也有义务履行该职责。同时问主也有权力要求该商家和头条承担赔偿责任,偿额为侵权人(即该商家和头条)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即问主)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