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4斤豆芽收入3.56元,罚款10万块,偶一年也赚不到这么多钱啊!”河南濮阳,小苏到菜市场购买了4斤豆芽在自己的超市售卖,因豆芽检测不合格,被市监局处以10万块罚款。小苏接受不了这个结果,遂告至法院,诉求撤销市监局处罚决定。
原来小苏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门口开了一间小超市,主要经营日用品之类,除此之外也会到菜市场进购一些肉类,蔬菜等出售,即方便小区的居民购买,也是给自己的超市增加种类,增加流水。
这天小苏和往常一样,到菜市场进了4斤豆芽和其他的一些蔬菜放在自己店里出售。正好碰上市监局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对出售的豆芽抽取了部分样品进行检测。
小苏开店也有些年头了,知道这种检查是经常有的,也没放在心上。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过了没多久,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又来店里进行现场检查,并且还告诉小苏,抽检的豆芽经检验,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实测值为0.773,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下来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注: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禁止用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
小苏也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但是他明白一件事,那就是自己卖的豆芽是有问题的。小苏马上表示积极配合检查,市监局要求提供当批次的豆芽样本,但是小苏只进了10斤蒜台,早就卖光了,根本就提供不了样本,这下小苏慌神了。
市监局工作人员询问豆芽来源时,小苏告诉对方该批次的豆芽是在某某菜市场一个摊位购买的。
市监局又去小苏说的那个菜市场调查,但是没有找到小苏说的该摊位,最后认定小苏的超市出售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小苏的超市出售豆芽的货值金额仅有35元,不足1万,市监局要给予小苏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苏知道这个结果后,不能接受(偶估计谁来都受不了),申请了听证,不过市监局最终还是决定对超市罚款10万。
小苏不服这个结果,告到法院去,要求撤销市监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当中,小苏的超市出售的豆芽被检查出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按照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争议。
只是因为4斤豆芽,收入3.56元,罚款10万,听上去总觉得有那么点不太合理?
平时大家都痛恨那些使用地沟油,卖注水肉的无良商家,恨不得他们全都倒闭才好。但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不仅需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那些危害群众的黑心贩子,也需要合理执法,做到过罚相当。
就这个案例来说,小苏去菜市场进的10斤豆芽,有没有添加剂,用肉眼是看不出来的,小苏只能按照经验判断豆芽的新鲜度,完好度来判断豆芽的好坏。
换个角度想一想,去菜市场买个十块八块的蔬菜,还得先拿去专业的机构检查一下蔬菜是否合格再买吗?
如果真的这样做,生意肯定没法做了,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小苏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接受是正常的,诉至法院后,法院首先申明:市监局对超市不合格食品的及时查处给予肯定。
在审理后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该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小苏是个体户,从菜市场进货放在超市出售也是为了方便周边的群众。每次进货量也不大,进货数量少,而且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新鲜度来进货的。小苏在进货的时候不可能知道豆芽有不合格的情况,市监局没有对豆芽的生产者进行处理,仅对小苏处罚10万元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该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结尾:市监局对商家的检查大家是认可和支持的,对于那些不法分子,就是应该严厉打击,维护大家的国民生计。但是对于小苏这样的小超市,检查是应该的,查出有不合格产品后,进行处罚也是应该的,只是应该适用过罚相当的规定。
首先小苏本人并不知情,没有故意出售不合格产品的想法,只是依据以往的惯例去市场拿货,出售。其次,小苏在进货时只进了4斤,也不可能因为4斤菜就是专门的机构做检测之后再来决定是否购买吧?
所以对小苏应该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是偶的看法。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案例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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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梅宝宝呀
小苏上诉到法院后获得这样的结果就该知足了,本来就是他的店里卖了不合格的产品,也就是运气好,没人吃出毛病来,不然就不止罚款这么简单了。
支持市监局,检查严格是正确的,对于这些不良商家,就是要罚的狠一点,让他们记住痛,才不敢再犯。
今天早上看到的时候,有很多人评论说,不应该对小苏处罚这么重,前面也写了应该要过罚相当,法院也判了撤销处罚,让市监局重新出罚单。
所以,小苏你就偷着乐吧,这件事发酵开后,大部分网友留言说法院的决定是很人性化的,偶也赞同这个观点,市监局对超市的检查做的很对,值得肯定,但是罚款10万就有点过罚不当了,幸运的是,法院还是改掉了这个处罚。
偶的看法也是一样的,过罚相当,对小苏这样不知情、不是故意的人来说,应该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才对!
最后:其实不管大家的意见是什么,都不重要了,人家法院已经做出了判断。大家也就是闲着发表一下意见了,大家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