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区发生一起存款被冒领的案件,银行将涉嫌冒领的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存款,一名被告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并反诉银行,要求银行道歉赔钱。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银行错诉冒领对象不属于名誉侵权。
存款被冒领引发官司
2014年9月,家住开州区的男子刘某因病去世,家人在为其操办后事清理遗物时,发现其遗留的存折中有一笔3万余元的存款。随后,刘某的家人向存款银行进行了申报,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核查时,却发现这笔存款已经被人领走。随即,银行调查发现,死者刘某的兄弟刘大军知道刘某在银行有一笔存款,在刘某死亡后的10月9日,到存款银行办理了存折挂失补办,并于当年11月19日取走存折里的3万余元。
随即,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刘大军退还冒领的存款,但遭到刘大军的拒绝。此后银行还查到领走存款的人,还有刘某的另外一个兄弟刘小兵,银行怀疑他在取款凭据上冒死者刘某之名签了字。于是,在去年9月,该银行以不当得利将两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冒领的存款。
当事人反诉要银行赔钱
刘小兵发觉自己成为被告后,表示自己没有冒领刘某的存款,也与涉事银行无任何瓜葛。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刘小兵自掏腰包申请了笔迹司法鉴定。
去年12月初,司法鉴定有了结果,那张取款凭据上的假冒签名不是刘小兵所写。据此,银行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刘小兵的起诉。
不过,刘小兵认为银行不能撤诉就简单了事。他认为,自己被银行认为冒领存款受到警方多次传讯调查,后又被起诉至法院,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名誉也受到了损害。于是,刘小兵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登报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0万元。
法院终审判银行未侵权
开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发现有人冒领存款向警方报案没有错,警方向刘小兵询问调查是正常办案,公民有配合警方的义务。关键的是案发后确有线索涉及刘小兵,银行起诉刘小兵并非捏造事实诬告。法院认定,通过司法鉴定已证明了刘小兵的清白,银行也撤回了对刘小兵的起诉,不存在对刘小兵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刘小兵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交通费2000余元;驳回刘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小兵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1.刘小兵的诉求是否合理?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整个事件警方是否存在失职?
答: 1.不合理2.正确3.没有失职行为
分别解释,银行的前起诉行为,是根据案发一定线索做出的,这是合法的。并不够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起诉中被打掉某项罪名,被打掉有罪,就要告侵犯名誉权,就要赔偿,那法院就得跟菜市场一样人多了。那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呢?比如它不仅去起诉,在判决出来前,还在媒体面前大肆说就是这小子冒领的,板上钉钉,那这种算侵犯名誉权。什么时诬告呢,比如它起诉时候没有任何证据,纯吃饱了撑的起诉,或者捏造一大堆证据,这叫诬告行为。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