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名字为化名)小丹和丈夫刘海本是一对恩爱小夫妻,小丹25岁,长得非常美艳,刘海比小丹大两岁,两人新婚没多久,正是如胶似漆的时候。刘海本来想独自和同乡外出去广州打工,但是小丹提出自己不愿意和丈夫分开,想要一起去。刘海想了想,俩人一起出去打工,彼此之间可以有个照应,自己也不用受相思之苦了,再说让小丹独自一人在家,他也有点不放心,所以就答应了。
俩人一起来到广州,很快就找到了工作,不过不在一个厂里,小丹在服装厂上班,刘海则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好在俩人的厂子离得不是很远,他们在厂子附近租了间民房,算是安定了下来。
他们住的这一带有许多和他们一样的外来务工者,鱼龙混杂。事发当天,小丹先回了家,做好了饭,刘海因为加班则要晚一些回来,小丹洗完澡后就在床上躺着看电视等着丈夫回来,可能是因为白天工作太累了,小丹不知不觉就睡着了,因为是夏天,天气特别热,出租房里也没有空调,所以小丹是开着门的。
此时,43岁的老张恰巧从门前经过,他刚刚和工友喝完酒,路过小丹门前,看到熟睡的小丹穿着单薄的衣服,顿时见色起意,他偷偷来到屋内,对小丹动手动脚,小丹起初以为是丈夫刘海回来了,可是当她迷迷糊糊睁开眼时,却发现是一个酒气熏天的陌生男子,小丹于是开始激烈反抗,她猛推老张,但是她一个弱女子怎是身强体壮的老张的对手?老张很快就得逞了……
当老张对小丹实施侵犯的时候,丈夫刘海下班回来正好撞见这一幕,愤怒的刘海当即拿起旁边的椅子向老张砸过去,正好砸中了老张的后脑勺儿,老张遂倒地,一动不动。小丹和刘海迅速报警,后老张被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此案当中,老张被刘海砸伤最终死亡,刘海到底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呢?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
老张犯了强奸罪该案中的老张最后不幸身亡,但是都是因自己的一时贪念才自食其果,他在本案中很明显犯了强奸罪。
偶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背妇女意志,就可能涉嫌强奸罪。
老张趁小丹熟睡之际,对她实施侵犯,期间遭到小丹激烈反抗,但是老张仍然一意孤行,这很明显是违反了小丹的意志,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本案中老张被小刘砸死,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再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
刘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的刘海目睹自己的妻子小丹被老张侵犯,拿起板凳砸向老张,虽然导致老张死亡。但是刘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明确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是: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刘海的行为很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己的妻子正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刘海和妻子此时都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刘海用椅子砸向老张,只是为了制止老张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了老张的死亡,但是依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海护妻心切,采取了正当防卫无可厚非,这也是每一位有血性的男人应该做的事,但是也要注意正当防卫要有尺度,不是所有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大家来看一下其他案例:案例(一)
2006年,刚刚散步回来的马某在门外听到屋里传来妻子的呼救声,他意识到此刻妻子面临危险,于是立刻从旁边的窗户进入屋里,发现工友李某正趴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欲行不轨之事。
愤怒的马某立刻与李某扭打在一起,但是李某身强体壮,马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于是马某起身去厨房拿来菜刀,对着李某一通乱砍,最终李某倒地不起,血流不止。马某见势不妙,于是和自己的妻子逃离现场。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身亡。
马某和妻子逃亡八年后主动自首,法院最终裁定,马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马某和李某共同的工友田某在案发时曾经听见马某在被砍时曾不断求饶,也就是说马某已经阻止了李某的犯罪行为,李某已经没有能力再对马某的妻子继续实施侵害了,这时候正当防卫权已经行使完毕,但是马某并没有停手,而是继续砍了李某数刀,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了,这完全是在泄愤,属于一种报复行为。
按照偶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裁定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死者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最终对马某从轻发落,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
2012年春节前夕,徐州丰县在外打工大半年的李涛兴冲冲回到家,终于见到了朝思暮想的妻子,但是到家后他发现妻子情绪很低落,见到他总是目光躲闪,欲言又止。
追问之下,妻子告诉李涛自己被同村的王某侵犯了。这个消息对于李涛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火爆脾气的他立刻就要去找王某算账。但是妻子苦苦哀求他,希望他不要去,妻子说这件事一旦传出去她就没办法做人了,她不想后半生都被人指指点点。看着可怜的妻子,李涛只能强压怒火。
转眼到了春节,李涛被亲戚请去吃饭,没想到王某也来了。“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看到王某没事儿人一样在那里大吃大喝、有说有笑,而自己的妻子终日以泪洗面,自己这些天也没有一天过得舒心,李涛心中的怒火终于被点燃了。
他跑回家拿了一把铁锤,悄悄回到酒席上,也许是人多嘈杂,大家根本没有留意到此时的李涛已经成了一头愤怒的狮子,他走到王某背后,拿出铁锤向王某头上砸去,王某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周围的亲戚见状拉开李涛,并将王某送往医院。最终王某因头部受到重创身亡。随后,李涛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此案中李涛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这个条件至关重要。李涛锤杀王某时,王某对李涛妻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所以李涛的行为是蓄意报复。
8月5日,法院判定李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结束语通过以上案件大家不难发现,丈夫杀死正在侵犯自己妻子的人会不会被判刑,不可一概而论。情况不同,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
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超出一定限度,或者是因为泄愤报复杀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但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这就提示大家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当大家面临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不可鲁莽行事,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