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需要了解“执行财产”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其中应该包括:执行调查、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分配、款物发放、实施类结案。可以简称为立案、调查、控制、处分、分配、发放、结案。
立案不必细说了,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调查”,其中分为三类调查手段: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3.法院依职权调查。一般属于第1、3种,毕竟想让老赖自己拿出财产来执行难上加难啊,还是需要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控制”,调查之后是对可执行的财产进行控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手段,但是需要明白,控制只是控制,还不能变成钱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因为财产包括(货币、房产、车辆、船舶、航空器、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股权、商标、专利等等),更多的是不可以直接交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处分”,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控制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将可执行财产进行处分。
“分配”,处分之后才能到分配的环节,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注释:分配顺序要综合判断,特别是多法院“控制”、多债权人申报。
“发放”,分配顺序确定,执行款到综合庭财务部门后,30日内,需要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债权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到法院领取执行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