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警方发现室内指纹痕迹后,对苍霞村16岁~40岁男性提取指纹,并“逐人过滤”。
7月22日,林青华在村委会说案发时他在福清市三山镇打工。
次日,林青华在派出所称案发时在表兄家过夜。
7月24日,林青华被监视居住。
4天后,林青华供述自己参与作案,但只是在楼下等着,凶手另有其人。
1个月后,林青华承认自己就是凶手。
进看守所之后,林青华否认作案,并称案发时自己在福清市的女朋友家过夜。
案发4个月后,警察问林青华的女朋友:“7月15日上午约在7点左右(案发6小时后),林青华是否到你处。”这名女子答:“记不清。”当问“当时林青华到你处穿什么样的衣服”时,这名女子清晰地回答“黑色长袖衬衫”。
1996年12月,这名女子又称7月15日上午7点林青华到过她那儿,林青华于7月16日、18日离开她家。
1997年1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林青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997年1月11日,公安部门认定林青华“从前吸过毒”,林青华被送强制戒毒所。半个多月后,林青华获取保候审。
1998年12月17日,林青华被重新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里,林青华再次否认作案。
1999年,林青华所谓的女朋友又否认林青华15日凌晨曾在她家留宿。
另,林青华被指控持来福枪抢劫。
林青华称枪是向玉塘村吴姓男子所借,抢劫后已归还。吴姓男子则称,他的枪是向一名广东人借的,已归还,无法联系上借枪者。
1999年7月13日,即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的前一天,吴姓男子出具证言,否认借枪,并表示此前的供述是“没有办法之下屈打成招”。
福州中院调查笔录则显示,庭审次日,该男子来法院接受调查,重申没有借枪,并称“怕出庭涉及公安刑讯逼供,被公安抓,偶刚从劳教所释放回来”。
1999年、2000年,福州中院两次以抢劫罪判处林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给受害人人民币1.3527万元。
林青华上诉后,福建省高院于2000年3月和2001年4月,两次发回重审。
2003年8月,福州中院再次作出判决:鉴于本案作案凶器未能提取到案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其赔偿受害人2.9769万元。
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维持原判。
林青华入狱后,拒绝减刑。
据称,2000年9月13日,苍霞村一名60岁女子向法官反映此案另有“真凶”。
福建省高院的一份调查笔录记载,被该女子举报的男子在林青华案案发第二天失踪,几个月后回该女子的儿子家。这名男子向该女子承认做下此案,称“先开枪把女的腿打爆掉,女的大声喊叫,女儿推门从另一间房出来,他本意是欲持枪朝天开,不知为何打到女儿的胸上,只有他一人做案”。
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经查发现,该男子因为盗窃、抢劫正关在监狱中。调阅卷宗发现,该名男子所涉抢劫案从作案手段、作案对象等,与林青华抢劫案有相似之处。卷宗中还显示,该男子被刑拘时,警方扣押了一把来福枪。
知情人称,法院办案人员曾一度很重视:如果这把来福枪能和林青华案现场留下的弹壳进行痕迹鉴定,就可以确认两案作案工具是否一致,真凶是否为同一人。
遗憾的是,办案人员找到公安机关了解,经办人员称案情已经查清,来福枪已经销毁。男子在监狱,也无法直接提审。
该男子在监狱,法院法官无法提审?
本律师表示不能理解。
看到本案的侦破过程,一度唏嘘!在本人的老家,20多年前,寻找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如出一辙。一旦发生刑案,村里有劣迹、名声不好的那些人,都要去过滤一遍。
看本案的立案,是因为林青华不能说清案发时他在哪里;
看本案的判决,是依据林青华的供述。
重要证据,如:来福枪,案发现场的指纹,这些重要物证,均未固定。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中有部分姓名和被辨认人竟然对不上。
偶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条文是枯燥的,但可以做通俗的理解:除了林青华的供述外,案卷中还有哪些证据指向林青华。
林青华是不幸的,他自己坚持无罪,却深陷囹圄;
林青华又是幸运的,他比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幸运!
林家向最高法院申诉,未果。
林家又向最高检察院寻求抗诉。
据悉,最高检察院正在审查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