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精神,结合偶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本办法仅适用于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作为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按照开发层级,分别由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统筹开发、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定的开发范围内,结合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需明确列明岗位类型以及人员工资、社保费用筹措等情况,并填写《西安市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岗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需书面正式批复。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
成员;
(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实际,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予以记载,对提供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附件2),由申请受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查推荐及公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牌(栏)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