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3、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三级编制单位来划分。
5、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通俗讲户口本上登记的户籍地址,此地址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做出的分区划分分区管理。
行政区划代码,也称行政代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