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到,在保持数据安全、行业数据监管、信息化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等现行工作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把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有关职责相对集中,组建国家数据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
其中,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从“数据二十条”到“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的接连印发,其实,国家数据局的组建应该早有端倪:
2023年2月27日下午,《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印发,新框架掀起新建设新浪潮。《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2022年12月19日,“数据二十条”来了!让高质量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外公布。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偶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出20条政策举措。
早在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效施行,提出国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数据安全国际标准制定的要求。同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施行,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标准、专门标准,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互认的要求。
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国家的战略资源,确权以及价值评估都存在难度,因此必须在国家层面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局在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以下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终于有了着落。
第一类:数据产权基础制度
基础制度要包括数据供给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办法、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办法等内容。制度要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办法,同时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进行定义。
(1)对公共数据而言
各层级政府要对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应基础制度,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制定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机制,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机制的办法,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2)对企业数据而言
企业应建立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的基础制度。国有企业带头,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制定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办法,制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同时制度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3)对个人数据而言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建立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的办法,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办法必须要求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办法应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第二类:数据流通基本制度
各级数据交易所需要制定数据流通准入标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规范的基础制度,同时要涵盖数据可信发展数据跨境流通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以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建立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的流通数据制度。
各级政府、数据交易所、企业都应参与建立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数据交易所应根据《数据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简称)等数据安全法规建立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的安全规范的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的数据跨境流动基础制度。
第三类:数据交易基本制度
各级政府及各级数据交易所需要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机制,建立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的数据定价办法,同时制定数据跨境交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机制和办法。
各级政府数据主管单位要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建立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的制度,实现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同时构建支持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的制度,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第四类:数据使用基本制度
各级政府、数据交易所、企业均应制定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数据交易所应制定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的办法,同时办法中要对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进行审慎制定相关办法。建立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的数据获取制度。
第五类:收益分配基本制度
(1)基于财产性收益建立
各级政府指导、数据交易所以及其他数据交易产生收益的主体均应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和制度,制度要规定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的办法。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2)保证其各环节的收益
数据收益分配制度要建立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制度要明确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的办法,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3)收益分配机制要公平
各级政府、交易所应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的基础制度,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第六类:数据信用基本制度
各级政府、数据交易所、企业和数据消费者要共同参与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制度。各级政府和数据交易所应建立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和办法。鼓励征信机构可以建立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制度,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
第七类:数据治理基本制度
数据治理基本制度只要是体现数据要素实现价值过程中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开展的数据治理基本制度。
(1)对政府而言
建立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和制度,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
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
(2)对企业而言
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建立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的数据基本制度。
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
(3)对整体所而言
在数据要素价值过程中,各方主体要共同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第八类:数据安全基本制度
偶国已经发布的《网络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以及工业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金融银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电信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等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是数据安全基本制度,各级政府、企业、数据交易所以及数据使用人员都需要严格遵守。
现在,国家数据局的应运而生,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统筹作用,想必会站在更高的层面协同和应用,也将加速数字中国的建设。